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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院创新三项工作机制 有效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

作者:70      发布于:2013-12-12 14:52

  近年以来,老城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通过创新三项工作机制,探索出了有效控制捕后案件轻缓刑判决率的创新经验,收到了良好效果。特别是2013年捕后案件轻缓刑判决率为19.57%,低于洛阳市平均水平18.4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33%。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案件受理前引导分流
  一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把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提请逮捕的执法思想树立起来。针对公安机关部分办案人员构罪即报捕的突出问题,我院积极与辖区的两个公安分局协调,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某段时间内提请逮捕案件的不捕率,特别是无逮捕必要案件的不捕率、捕后轻缓刑案件判决率,以及常见的不捕和捕后轻判案件的类型,共同分析原因,引导公安机关逐步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证据的收集。今年3月7日,为统一思想,加强沟通,老城区检察院又专门召集辖区老城公安分局、邙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单位进行新刑诉法座谈,专门针对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证明等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二是通过建立“联系人制度”,提前进行报捕前沟通。具体方法是,每个侦监部门检察人员作为“联系人”指定其专门负责某个公安分局案件的捕前沟通协调工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报捕前与所负责的侦监部门检察人员进行提前沟通,一方面便于对“大案”从快从严批捕,另一方面通过沟通对“小案”从证据、发案原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属于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的“小案”,可以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非羁押诉讼的建议。
  三是完善轻微案件直诉机制,把可能判处轻缓刑的审查逮捕案件“分流”出去。我院侦查监督部门联合审查起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了《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数额较小的侵财性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等案件,可以直接移送起诉的适用情形;侦查机关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部门有机衔接的具体规定等,从而形成了可直诉案件侦、捕、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审查重点,大力推行非羁押诉讼
  一是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重点审查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讯问中,除认真核查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的刑罚外,还深入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过错、悔罪表现、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等案件事实外的情节,结合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的危险性,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性。2011年至2013年9月,我院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368件509人,对其中50件77人不(予)批准逮捕,其中无逮捕必要42人,占不(予)批准逮捕总数的54.5%。
  二是审查轻微刑事案件中,工作重点放在化解社会矛盾。
我院在审查轻微刑事案件中,坚持实行“三见面、一听取”制度。即,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考察其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所在单位领导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老师见面,考察其是否具备帮教条件;与被害人见面,了解其对加害人所持的态度及处理矛盾的想法;听取律师意见,了解律师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证明、逮捕必要性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入刑事和解机制,争取在依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达成和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慎用逮捕措施,减少捕后可能判处轻缓刑案件的比例。如2012年我院在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赔偿受害人2万多元,但是由于受害人王某索要10万元,双方迟迟不能签订和解协议,我们积极灵活运用办案时限、把和解进行到办案期限最后一天、给当事人提供充裕和解时间,结果该案直到办案期限的最后一天下午才达成民事和解,我们也依法对李某作出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三是对于实施非羁押诉讼不捕的案件,把工作重点放在风险评估和释法说理上。对可能做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每案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风险评估,细化各项考核项目,认真考察是否存在逃避诉讼的可能和潜在的社会风险,达到风险评估要求的才能做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于经评估不存在上访风险,且能保障顺利诉讼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对于存在风险的轻微刑事案件,研究制定化解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报控申部门备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或说理不到位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争取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捕后紧密跟踪,有效控制捕后轻缓刑判决
  一方面,对外深化全程跟踪监督机制,反向检验办案质量。对于捕后的案件,我们及时与本院公诉部门,与公安、法院等单位沟通联系,全程跟踪监督捕后案件强制措施变更、撤案、移送起诉、退查、补查重报、不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乃至检察长汇报,必要时通过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同时我们针对捕后判处轻缓刑的情况,反向检验在审查逮捕时适用逮捕或不捕措施是否恰当。在此基础上,对照高检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办理逮捕案件的执法水平,有效控制捕后案件轻缓刑判决率。如我们批捕的吸毒人员张某扒窃案、以盗窃为业的于某盗窃案,虽然数额较小,但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对内推行绩效量化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我院制定了《侦查监督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明确划分了从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直到主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检察会委员的各自责任。对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每一起案件、每一项工作都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特别是对逮捕案件质量一项规定了较高的分值,针对等不同情形,详细规定了加扣分比例,区院每季度对逮捕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在加分的同时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对出现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的,在扣分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此举充分调动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工作责任心,切实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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